《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自2002年頒布實施以來,在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促進經濟社會健康發展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數字經濟的快速發展,數字內容制作服務作為新興行業,其安全生產問題日益凸顯。本次修正草案特別針對數字內容制作服務領域的安全生產規范進行了補充和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一、明確數字內容制作服務的安全生產主體責任。修正草案規定,從事數字內容制作服務的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配備專職或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定期開展安全風險評估和隱患排查。特別是對于涉及虛擬現實、增強現實等技術的制作過程,要求企業制定專項安全操作規程,防止因設備故障或操作不當導致的人身傷害。
二、強化數字內容制作場所的安全管理。修正草案新增條款,要求數字內容制作場所必須符合國家消防安全標準,配備必要的消防設施和應急照明設備。對于使用高強度照明、大型電子設備等可能引發火災或觸電風險的環節,企業必須實施嚴格的安全防護措施,并定期對員工進行安全培訓。
三、規范數字內容制作過程中的心理健康保護。修正草案首次將心理健康納入安全生產范疇,要求數字內容制作企業關注員工長期面對電子設備可能產生的心理壓力問題,提供必要的心理疏導服務。同時,對于涉及高強度創意工作的崗位,企業應合理安排工作時間,避免過度勞累引發的安全事故。
四、加強數字內容數據安全與隱私保護。修正草案強調,數字內容制作企業在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個人信息和商業數據,必須按照國家網絡安全法律法規進行保護,防止數據泄露或濫用。企業應建立數據安全管理體系,定期開展數據安全演練,確保安全生產與數據安全同步推進。
五、完善數字內容制作服務的監管機制。修正草案明確,各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將數字內容制作服務納入重點監管范圍,利用大數據、人工智能等技術手段提升監管效能。對于違反安全生產規定的企業,將依法處以罰款、停產整頓直至吊銷許可證等處罰。
總體來看,本次修正草案充分考慮了數字內容制作服務的行業特性,通過細化安全標準、強化主體責任、創新監管方式等措施,為行業的健康發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數字內容制作企業應及早學習修正內容,調整內部管理流程,確保安全生產要求落到實處。